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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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香港地区就实施全球最低税和香港最低补足税向公众咨询意见
2023年12月21日,香港特区政府发布了备受期待的关于在香港地区实施全球最低税和香港最低补足税的意见咨询文件(以下简称“咨询文件”)。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预计立法草案将于2024年下半年公布。根据2023年2月公布的2023-24年度财政预算案,香港地区将从2025年起对受涵盖的跨国企业集团实施15%的全球最低税以及香港最低补足税。
近期,今日,中国信托业协会与中国慈善联合会联合发布《2023年度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慈善信托总体呈现稳健发展态势。从备案单数和规模来看,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国慈善信托累计备案数量达1655单,累计备案规模为65.20亿元。其中,2023年新增备案454单,比2022年多增62单;新增备案规模12.77亿元,较2022年增加1.37亿元。
路透社报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24年1月9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全球最低税实施后,将重塑跨国企业的资本布局,“避税天堂”的吸引力将减小。全球最低税将把“避税天堂”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平均税率差距缩小一半,从14个百分点缩小到7个百分点。报告表明,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的地点,可能越来越多地受到劳动力、教育和基础设施等因素的推动,而不是哪个地点可以减少它们的总体税费。经合组织预计全球各国政府每年将额外增加155亿~1920亿美元的企业税收,增幅为6.5%~8.1%,此前的预估为2200亿美元。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立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发展阶段的一次全面修订,对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公司法》还首次写入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等内容,这意味着弘扬企业家精神,正式从政策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股权家族信托因财富规划与传承、风险隔离、税务筹划等优势,已成为民企财富传承顶层设计的重要工具。新《公司法》实施后,对股权家族信托业务日常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合规管理不到位,可能导致部分股权家族信托在落地后面临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因此,股权家族信托项目在置入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有助于防止信托效力风险;在股权家族信托项目存续期间,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监督、对目标公司分红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更是必要的,以防止受托人经营风险。
本文主要针对2023年新《公司法》的内容对比于2018年原《公司法》出现的重大变化,对高客家族企业公司治理以及家族企业财富管理带来的影响进行解读,并总结为以下五大要点:
第一,注册资本出资、认缴不足需担责,家族企业控股股东面临失权风险。对于在创立初期和发展阶段的家族企业来说,新《公司法》对于最长认缴期限和常态加速到期制度的设置削弱了现行法中认缴制灵活筹资的功能,提高了家族企业内未出资到位、出资不足的股东提前偿还企业到期债务和出资额到期无法缴足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连带责任的风险。
第二,股东查阅权限增加,企业内部中小股东监督能力进一步增强。对于家族企业来说,这将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内部的财务透明度和公开性,也是中小股东监督和维权的一个新增的强有力武器。
第三,强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规范。新《公司法》的最新规定提示未来做好企业内部监管责任治理的重要性,需提高家族企业内部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强化合法合规意识,从公司治理源头规避法律风险。
第四,严防关联交易风险,重视关联交易关系处理与规范。新《公司法》的修订为家族企业的规范化经营和管理敲响了警钟,也提醒家族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及时做好事前防范,根据法律规定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进行关联交易。
第五,利用类别股制度灵活设计家族企业控制权方案。
(三)意定监护的法律适用——兼析《总则编解释》第11条的理解与适用
意定监护协议可以依照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特别是委托合同的规定,但立足于其典型身份关系协议的属性和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制度设计目的,在参照适用时有必要予以限制。这一点在监护协议的解除方面较为典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也对此作了解释。成年人是否缺失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宜通过特别程序快速确定,但也有必要探索其他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方式。
监护关系成立之后,意定监护人解除监护协议的正当理由应当严格限定,以平衡有约必守、保护被监护人的价值理念。为实现被监护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意定监护功能的发挥,意定监护也要与法定监护有机衔接,以推进对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各方面权益的保障。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相对于遗嘱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的优先效力,但对其正当性基础却未尽阐明。借由整体类推的法律漏洞填补,归纳预告登记中不动产买受人、商品房消费者的法律地位等规则所内含的一般性法律规范,演绎至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效力的类似情势中,可厘定该优先效力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立法者对特定债权人予以特殊保护,赋予特定债权一定的物权效力,以保障该债权依约实现;具体保障路径在于扶养人对遗赠财产的处分保护,即扶养人可以阻却遗赠财产在未经扶养人同意情况下的处分效力。
鉴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段法权构造,当遗赠扶养协议所约定的遗赠财产特定化时,扶养人自协议生效时起即可主张处分保护;遗赠财产未特定化时,扶养人仅能在继承开始后对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处分保护。
房改房,顾名思义,是在房改过程中取得产权的房屋,又被称为已购公房。福利分房时期,用人单位低价将本单位的住房承租给本单位职工,单位职工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著的《婚姻家庭案件审判指导》中认为,认定房改房权属的关键事实应为购房申请表的填报人,易言之,若房改房仅使用单方的工龄折扣、职级折扣、购房资格、房改福利等,则房改房应属个人财产;若房改房使用了双方的工龄折扣、购房资格等,则房改房属于共同财产。对于前述仅使用一方购房资格、房改福利的房改房,若购房款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将房屋判决归属于资格方之后,应当对另一方作出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不仅应当包括购房款的一半,还应当包括共同交款对房产升值所作的贡献。但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虽然购房时仅使用了一方的工龄折扣,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之后取得的房屋产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已被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改房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协议优先、依法调解、自愿处分;第二,照顾妇女儿童、无过错方;第三,合理确定基价、确定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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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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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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